- 标题: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工作通知
- 索引号:
- 357A08-13-2024-0077
- 文号:
- 办非遗发〔2024〕41号
- 发布机构:
- 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 发布日期:
- 2024-03-25
- 分类: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通知
- 主题词:
-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建设成果 验收
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文化和旅游部将组织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总体规划已实施3年以上符合验收条件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包括客家文化(闽西)生态保护实验区、说唱文化(宝丰)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藏族文化(玉树)生态保护实验区。
二、验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三)《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三、验收原则
(一)夯实建设责任。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体责任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区划范围跨地市的,申请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先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调整为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统筹负责建设管理业务指导。
(二)严格验收标准。总体规划已实施3年以上符合验收条件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原则上均应提出验收申请。拟不提出申请的,结果等同于验收不通过,并由相关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2次验收不合格的,原则上取消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资格,予以摘牌。
(三)加强绩效管理。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结果与补助资金安排挂钩,验收不通过的,在一年内进行整改,并停止发放下一年度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补助经费。
四、验收内容
验收总体规划落实和建设目标实现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城乡建设、生态保护等专门规划衔接情况;承担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的机构履职情况;保护方式与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建设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结合重大国家战略,助力乡村振兴、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衔接、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等其他建设情况。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应当逐项对照列明总体规划落实情况,个别建设任务未如期完成的,需说明理由。
五、验收程序
(一)提出申请。建设单位依据总体规划等相关文件,开展自评工作,形成评估报告。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验收申请文件、自评报告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等。请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一式2份申请材料邮寄至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截止时间以邮戳为准,电子版一并发送至指定邮箱)。
(二)审核验收。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对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实地暗访;根据申请材料和实地暗访结果,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当面汇报并接受专家询问。综合材料审核、实地暗访和专家评审结果,确定通过验收的建议名单。
(三)社会公示。文化和旅游部对通过验收的建议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公示期间有异议,文化和旅游部将详细调查有关情况,要求建设单位作出说明,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
(四)正式公布。通过公示的,由文化和旅游部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王 辉
联系电话:010-59882539(传真)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 编:100020
电子邮箱:fysghc@mct.gov.cn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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