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271号(文化宣传类092号)提案答复的函
- 索引号:
- 357A08-13-2018-33270
- 文号:
- 文旅非遗函〔2018〕844号
- 发布机构:
- 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 发布日期:
- 2018-09-11
- 分类: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函
- 主题词:
心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挖掘申请保护佛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案由文化和旅游部会同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佛教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远的影响力,佛教相关传统文化也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与佛教相关的传统文化,由国家宗教事务局统筹负责,经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称“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牵头负责。
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下称《非遗法》)框架下开展的。《公约》规定,非遗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遗法》规定,非遗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公约》将非遗分为5大类,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非遗法》将非遗分为6大类,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宗教不属于《非遗法》和《公约》所定义的非遗,但是部分与宗教相关的文学、音乐、舞蹈、戏剧等,符合《非遗法》和《公约》定义的非遗的内涵和外延,被纳入我国非遗保护工作范畴,并依据其表现形式分别纳入相应类别。
文化和旅游部高度重视佛教相关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工作。目前国务院公布的四批1372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格萨(斯)尔、宝卷、智化寺京音乐、五台山佛乐、津门法鼓、羌姆、目连戏、藏戏、少林功夫、藏族唐卡、塔尔寺酥油花、热贡艺术、金陵刻经印刷技艺、中元节(潮人盂兰胜会)等众多项目均与佛教传统文化相关,涉及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民俗等多个门类。格萨(斯)尔、热贡艺术、藏戏分别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金陵刻经印刷技艺作为“中国雕版印刷技艺”的组成部分,也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有力彰显了上述项目的文化价值。对已列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文化和旅游部积极认定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通过国家非遗保护专项资金拨付经费支持开展资料整理、记录建档、传承教学、展示宣传等各项活动,有力地促进了上述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和传播。如自2006年到2017年,文化和旅游部通过国家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分别拨付格萨(斯)尔、藏戏项目保护经费3246万元和5409万元,分别认定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4人、12人,并给予他们每人每年2万元传习活动补助经费。
对于您提出的几点建议,我们结合非遗保护工作的总体部署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积极支持组织开展佛教相关非遗专题研讨会。我们将积极协调中国非遗保护中心或有关高校、研究机构,就佛教相关非遗项目的申报、认定与保护工作开展研究,进一步厘清理念认识,达成共识,帮助相关单位更好地开展保护工作。同时,国家宗教事务局也将在承担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宗教类重点项目课题《我国宗教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现状及对策研究》基础上,摸清宗教相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现状,为进一步做好宗教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思路和方法。
二是对于符合《非遗法》和《公约》定义,与民俗活动紧密相关,具有明显社区性、群体性的佛教相关文化事项,文化和旅游部将积极支持有关单位按程序申报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
三是对于已列入各级名录的佛教相关非遗项目,文化和旅游部将会同国家宗教事务局,在《公约》和《非遗法》框架下,支持相关群体开展保护、传承与传播工作,发挥其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但是,宗教寺院依规举办的禅七、佛七、传戒法会、法务活动等,其本质仍属于宗教活动,请按照《宗教事务条例》依法依规开展。
感谢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010-59881282
文化和旅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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