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056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 357A08-13-2018-33258
- 文号:
- 文旅非遗函〔2018〕748号
- 发布机构:
- 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 发布日期:
- 2018-08-31
- 分类: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函
- 主题词: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文化和旅游部设立的第二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区域范围为安徽省黄山市、宣城市绩溪县、江西省婺源县。2008年以来,文化和旅游部通过中央财政支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安徽)建设经费共计7162万元,支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婺源)建设经费3583万元,推动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参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帮助非遗传承人群强基础、拓眼界、增学养;制定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推动故宫博物院在徽安徽省黄山市设立了传统工艺工作站,帮助当地传统工艺企业和从业者解决工艺难题,提高产品品质,培育品牌。
一、关于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协调机制
古徽州“一府六县”是徽州文化的流布地区,目前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由于行政区划原因兼跨安徽、江西两个省份和黄山市、绩溪县和婺源县三个地区。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中,我们一直以来注重总体统筹协调,要求同一个文化生态保护区之间加强沟通联系、交流合作。同时,也充分考虑到跨省协调联动的实际困难,因此在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方面,采取安徽省和江西省分省规划、分别实施、加强协作的办法。安徽省、江西省分别编制了《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安徽)》、《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婺源)》,于2011年3月经原文化部批准同意实施。安徽省成立了由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文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省内生态区建设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文化生态保护区协调保护办法,进一步完善形成有针对性和实效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机制。
二、关于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偿机制
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补助、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等。截至2018年6月,中央财政已累计投入非遗保护经费53亿元,累计支持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经费6.86亿元。2018年将继续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安排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补助资金。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完善管理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补偿机制进行研究论证。地方应统筹地方财力和中央补助资金,扩大社会投入,探索多种保护形式和资金渠道,支持做好文化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关于代表提出给其所属区域企业或环境提供财政补贴和税费方面一些优惠措施的建议。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非遗项目保护等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部分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费政策。如:增值税方面,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企业所得税方面,逐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纳税所得额提高至100万元;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印花税方面,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方面,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扩大到10万元;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的企业。
总的看,代表所提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得到体现,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相关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落实好相关政策。
三、关于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升级为保护区
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先命名“实验区”主要是考虑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没有先例可循,每个生态区也都各有特色。通过实验,可以针对不同的生态区进行不同保护模式和保护方法的探索,总结经验、形成特色,实验的时间可长可短。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验,建设工作卓有成效、特色鲜明、能产生典型和示范作用的实验区可正式命名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2018年下半年,我们将启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验收工作,对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将在验收通过后正式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届时,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可在对建设成效进行充分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验收申请,我们将组织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验收工作。
感谢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010-59881656
文化和旅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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