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868号(文化宣传类320号)提案答复的函
- 索引号:
- 357A08-13-2018-33255
- 文号:
- 文旅非遗函〔2018〕740号
- 发布机构:
- 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 发布日期:
- 2018-08-31
- 分类: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函
- 主题词: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力度,开展口头传统典藏工作的提案,由文化和旅游部会同国家民委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55个少数民族中总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人口较少民族有28个。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民委高度重视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力度,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文化记录保存工作。
一、关于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口头传统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保护中,我们对民族地区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地区予以重点支持,人口较少民族主要分布的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13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有国家级项目1111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1042人,其中人口较少民族项目101项,人口较少民族代表性传承人78人。自2006年至今,中央财政通过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补助上述13个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4.788亿元,其中人口较少民族项目1.5亿多元。同时,中央财政对上述项目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予以补助,2016年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万元增加至2万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关规定,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扶持力度,将更多人口较少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国家级名录,并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予以重点保护。
二、关于开展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保存
文化和旅游部一直以来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记录和保存工作。2005年至2009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登记记录了包括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全国87万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制度,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保存的法律保障。
在2013年试点基础上,2015至今文化和旅游部全面启动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中央财政累计投入3.8亿元,支持对942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了抢救性记录工作(其中人口较少民族传承人20人),以口述片、项目实践片、传承教学片等形式,影像记录保存一批代表性传承人所承载的独到技艺、文化记忆,记录影像成果时长总计将超过8000小时。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关于“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的要求,在对已有调查记录成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对包括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开展更加全面、系统、学术的记录,填平补齐,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的集大成,加强对成果的研究利用,更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赓续传承和广泛传播。
三、关于开展少数民族表演艺术的演出、展示
文化和旅游部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演出、展览中重点关注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提高其可见度和影响力。在2018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举办的全国曲艺周上鄂伦春族摩苏昆、赫哲族伊玛堪、达斡尔族乌钦等人口较少民族曲艺项目在天津参加了为期一周的演出,全面展示了人口较少民族曲艺项目保护成果,扩大了项目影响力。在文化和旅游部举办的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上,我们也积极组织人口较少民族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参加演出、展示。国家民委重点举办了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全国少数民族声乐舞蹈戏剧展演、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活动、中国少数民族电影工程等,增加了少数民族表演艺术的演出、展示,保护传承少数民族优秀文化。
下一步,我们将与国家民委一起,进一步在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及全国少数民族相关展览展示活动中,进行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出、展示,并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人口较少民族主题的专场、系列、巡回演出。
四、关于加强人口较少民族口头表演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
文化和旅游部一致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成果的保存传播。2018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期间,我们支持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和国家图书馆联合主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像展,邀请和征集了310部社会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像作品,并从中遴选30部开展公开展示展映,将25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优秀成果向社会发布,并组织讲座、学术研讨、座谈交流等活动,在国家图书馆、部分大学和山西平遥,集中展示、展映近年来社会记录和抢救性记录方面的成果,进一步凝聚了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的力量,推动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近期,在完成2015年支持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验收工作后,我们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在传承人群研培中播放项目实践片、传承教学片,在有关电视台、视频互联网站等平台使用、播放有关记录成果等,积极开展抢救性记录成果的转化利用,运用现代化的传播媒介,整体传播人口较少民族的文化。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在有关工作中做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成果的有效利用和广泛传播,通过记录、保存、展示、推广等方式,有效传播人口较少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感谢你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010-59882539
文化和旅游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