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文化和旅游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245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 357A08-13-2018-33248
- 文号:
- 文旅非遗函〔2018〕743号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 2018-08-24
- 分类: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函
- 主题词:
钟海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保护的建议由文化和旅游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国东部沿海少数民族地区历史积淀丰厚,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良好。以畲族为例,畲族分布在浙江、福建等东部沿海地区,畲族民歌、畲族银器锻制技艺、畲族医药(六神经络骨通药制作技艺)、畲族服饰、畲族婚俗、畲族三月三等多项非遗项目列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好东部沿海少数民族地区的非遗,对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和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于选取少数民族群众相对集中、基础条件适宜的区县设立专门的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非遗与当地的社会人文、自然等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失去了特定的传承环境,非遗便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和空间。为加强非遗及其得以孕育、滋养的人文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和修复文化生态,截至目前我部共批准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羌族文化等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涉及福建、安徽、江西等17个省(区、市)。其中属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共有11个,占52%。截至2017年底,原文化部通过中央财政共支持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经费6.9亿元。
关于设立专门的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对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建议相关省份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先设立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在省级层面先行开展整体性保护的探索工作。待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取得一定成效后,根据工作成果与实践,总结、梳理和编制《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再按照工作程序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申请。文化和旅游部接到申请后,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考察和论证通过后,根据年度计划,依据少而精原则,批准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二、关于积极做好沿海发达地区少数民族文化形式、载体的记录和保存
文化和旅游部一直积极开展非遗资源的调查、记录和保护工作。2005年至2009年,开展了第一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29万件,普查文字记录20亿字,录音记录23万小时,汇编普查资料14万册,普查资源总量近87万项。2013年起,文化和旅游部累计投入3.8亿元,支持对942名65周岁以上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抢救性记录,用数字多媒体等现代化手段,以口述片、项目实践片、传承教学片等形式,记录和保存了一批代表性传承人所承载的独到技艺、文化记忆。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关于“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的要求,在对已有调查记录成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对包括沿海地区少数民族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开展更加全面、系统、学术的记录,填平补齐,形成非遗记录的集大成,加强对成果的研究利用,更好促进非遗的赓续传承和广泛传播。
三、关于在国家层面就沿海发达地区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制定针对性的办法
为支持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2015年、2017年,国家民委有关司局作为中国(浙江)畲族服饰设计展演活动的指导单位,指导地方开展相关文化活动,推动了当地民族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国家民委主办的2016年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中,畲族文艺作品取得了优异成绩,福建省代表团的舞剧《山哈魂》、江西省代表团的畲歌戏《热血山哈》均获剧目银奖,浙江省代表团的音乐剧《畲娘》获得最佳音乐创作奖。
东部沿海少数民族的文化传承和保护工作需要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等全方位的支持与保障,需要将传承保护工作推向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浙江省已经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条例》,对促进浙江省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国家层面,文化和旅游部不断加强非遗保护传承制度建设,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颁布施行,全国已有26个省(区、市)颁布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7年牵头制订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下一步,文化和旅游部将会同国家民委等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东部沿海地区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争取制定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四、关于比照中西部地区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非遗保护传承设施是非遗保护传承的必要保障。“十二五”期间,非遗保护利用设施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十二五”时期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按照传统表演艺术类、传统手工技艺类、传统民俗活动类建设规模,考虑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差异给予支持,共安排3.6亿元补助50个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十三五”期间,非遗保护利用设施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计划支持建设219个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2016年以来,对江苏、浙江等8个东部省份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约5.1亿元支持50余个相关设施建设项目,其中就包括了东部少数民族地区项目,为这些地区文化自然遗产保护创造了良好基础条件。此外,部分东部少数民族地区属于红色资源丰富的地区,我们也通过组织实施《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三期总体建设方案》,于2018年通过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近1亿元支持福建、山东等省11个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升红色遗产资源的保护利用水平,促进红色旅游与其他业态融合发展,更好发挥理想信念教育功能和脱贫富民作用。
按照现行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四大区域经济板块划分,目前东部少数民族地区整体上暂不享受中西部地区相关政策,但对于一些地区,如闽西等原中央苏区的项目,在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安排中央投资时可按西部地区标准予以补助。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和《建设方案》等组织实施,不断加强包括东部少数民族地区在内的各地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保护文化自然遗产。
感谢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010-59881656
文化和旅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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