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文化部关于2007年“文化遗产日”期间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活动的通知
- 索引号:
- 357A08-13-2008-33201
- 文号:
- 文社图发〔2007〕9号
- 发布机构:
- 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 发布日期:
- 2008-03-05
- 分类: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通知
- 主题词:
- 文化遗产日 非物质文化遗产 通知
2007年6月9日是我国第二个“文化遗产日”。今年“文化遗产日”活动的主题是“保护文化遗产,构建和谐社会”。现就“文化遗产日”期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家设立“文化遗产日”,对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通过在“文化遗产日”期间开展宣传与展示等系列活动,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公众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营造全民共同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在“文化遗产日”期间,文化部将在北京举办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演展示活动:举办中国木版年画、民间剪纸艺术、传统纺织技艺、皮影木偶精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场展览;举办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在成都举办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各地要积极参与有关活动,并根据本地情况,以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为主要内容,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场演出。文化部将从各省(区)的专场演出活动中选调5台晋京展演,并精选其中的优秀节目组成2007年“文化遗产日”主题晚会在中央电视台录播。
在“文化遗产日”期间,文化部将公布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奖,表彰奖励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策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讲座、论坛以及咨询服务等活动。
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要有计划地免费开放
“文化遗产日”期间,有开放条件的各级各类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遗产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等有条件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要有计划地免费向公众开放。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免费开放的时间、人数和规模。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文化遗产日”期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媒体,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可通过专栏、讲座、专题报道、专题片等方式,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公共文化单位要通过利用橱窗、板报、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要悬挂“文化遗产日”主题横幅和宣传口号,张贴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及宣传画。
五、加强“文化遗产日”活动的安全工作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遗产日”活动的安全工作,每项活动都要制定安全预案,落实安全措施,做好安全防范,确保“文化遗产日”期间系列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07年“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方案》
二○○七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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