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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3851号(文化宣传类238号)提案答复的函
号:
357A06-07-2021-0001
号:
发布机构:
公共服务司
发布日期:
2021-09-01
类:
建议提案答复 ;  函
词:
提案答复 乡村图书馆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3851号(文化宣传类238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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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乡村民办公益图书馆(室)扶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以乡村图书馆(室)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乡村公共阅读空间,是村民开展阅读活动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场所和载体,是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图书馆(室)建设,对于更好满足乡村群众阅读需求、提升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促进乡村文化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历来高度重视社会力量,特别是乡村民办公益图书馆(室)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心下移、共建共享,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文化设施覆盖面和实效性。
  一、已开展工作
  一是落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乡村民办公益图书馆(室)的资格审查工作。为鼓励支持运用社会资金和人才发展文化事业,原文化部与民政部联合制定《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60号),明确规定含从事图书、资料、文献情报借阅及社会教育工作的民办图书馆(室)在内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登记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登记时限。我部指导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上述规定,认真推进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乡村民办公益图书馆(室)的资格审查工作,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公共文化建设。
  二是落实乡村民办公益图书馆(室)等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税收配套政策。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事业发展,支持乡村文化场馆等发展,国家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无偿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征收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其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现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积极指导各地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确保符合上述要求的乡村民办公益性图书馆(室)等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相应税收减免。
  三是加大政府向乡村民办公益性图书馆(室)等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将属于政府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2012年6月,原文化部发布《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2〕17号),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兴建民间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设施。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兴办实体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同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将“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此外,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以及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的指导文件中,也都将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作为重要内容予以明确。
  四是多措并举扶持乡村民办公益图书馆(室)等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2003年施行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对公共图书馆设立主体并未做限制要求,并明确要求国家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提供服务予以支持。符合相关要求的乡村民办公益图书馆(室),与政府设立公共图书馆享受同等法律保障。《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公共发〔2021〕21号)明确提出存在人员缺乏等困难的县级特别是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场馆可根据实际,通过政府委托运营整体场馆或部分项目的形式,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下一步工作
  您的提案对我们进一步完善基层公共阅读空间建设,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从各地实践来看,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和运营的乡村公益性图书馆(室)越来越多,在提供特色公共文化服务,满足基层群众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精神文化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正逐步成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指导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积极主动为乡村民办公益图书馆(室)等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公共文化机构提供政策指导和业务规范等服务,做好乡村民办公益图书馆(室)等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格审查,并积极配合民政部门为相关单位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是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乡村民办公益图书馆(室)等文化场馆涉及税收配套政策的宣传力度,指导各地做好现行有关政策在乡村民办公益图书馆(室)等文化场馆领域的落实工作。
  三是指导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加大政府向乡村民办公益性图书馆(室)等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进一步完善现行政策的实施细则,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流程,建立购买方式灵活、程序简便规范、公开透明、标准明确、结果评价的购买工作机制。
  四是指导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乡村民办公益性图书馆(室)纳入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实现总分馆图书资源的通借通还、数字服务的共享、文化活动的联动和人员的统一培训,利用总馆资源优势支持乡村民办公益性图书馆(室)建设。强化政府监管职能,重点做好政治导向和服务绩效等方面的评估审核。指导乡村民办公益图书馆(室)等文化场馆拓展阵地服务功能,面向不同群体,开展经典诵读、阅读分享等体验式、互动式的公共阅读活动。将乡村民办公益图书馆(室)工作人员纳入基层公共文化领域从业人员培训,通过线上线下培训,培养一批具有现代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基层文化骨干。同时大力推进文化志愿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志愿组织和志愿者在乡村民办公益图书馆(室)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按照《“十四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要求,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公共文化发展基金,多渠道拓展资金来源。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感谢您对文化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9月1日
  (联系部门及电话: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010-5988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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