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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
号:
357C01-02-2012-23675
号:
文市函〔2012〕1916号
发文机关:
文化部
发布日期:
2012-09-28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词:
文化 经贸 协议 通知

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8日

文市函〔2012〕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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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依照国家相关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设立独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二、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前海、珠海横琴试点设立独资娱乐场所。申请设立独资娱乐场所的,报广东省文化厅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文化部备案。

三、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申请设立合资演出团体的,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文化部备案。

四、本通知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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