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索引号:
- 357C01-16-2013-50340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文化部
- 发布日期:
- 2013-12-28
- 分类:
- 市场管理 ;
- 主题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其中文化部下放行政审批层级的项目共5项(见附表)。为确保行政审批下放后,工作平稳、有序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含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的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及《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依法受理申请。为提高效率,一般性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于3日内作出决定,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应当于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化部停止委托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美术品的进出口审批,原委托代章的“文化部文化产品内容审查专用章”即行废止,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与口岸所在地海关沟通,核销在海关备案的样章,优化简化工作流程,避免出现衔接不到位产生的美术品滞留、延误问题;在美术品内容审核工作中把握不准难以决定的,可征询专家意见,或者报请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复核,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港澳台投资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此前,文化部审批设立的上述合资、合作、独资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
自2014年1月1日起,文化部不再受理附表所列行政审批项目。
各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日内,将调整后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实施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向社会公布,及时开展行政审批业务培训工作,确保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工作落实到位,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升审批服务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文化部下放项目摘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39 |
美术品进出口 经营活动审批 |
文化部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40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文化部 |
无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28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41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文化部 |
无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28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42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文化部 |
无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28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43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文化部 |
无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28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文化部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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