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项目建设的通知
- 索引号:
- 357A09-14-2021-0013
- 文号:
- 办产业发〔2021〕23号
- 发布机构:
- 产业发展司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 分类:
- 产业发展 ; 通知
- 主题词:
- 地方政府 专项债券 项目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在文化和旅游领域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项目落地实施,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专项债券是当前统筹财政收支和优化政府投资的有效措施。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专门印发有关通知,布置开展梳理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工作,并明确将文化旅游领域作为新增专项债券的重点投向。各地要积极抢抓新增专项债券集中申报机遇,争取更多专项债券用于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项目建设。
二、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发挥好各级文化和旅游重点项目库的积极作用,提前做好项目谋划和储备工作,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建立“实施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梯次格局。要顺应产业发展趋势,结合专项债券重点支持领域,谋划布局“十四五”时期拟实施的重点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文化和旅游专项债券储备项目库。
三、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准确把握专项债券有关工作要求和程序,做好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根据有关要求,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要重点关注服务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有关项目、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相关项目及产业集聚区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保障设施建设、重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博物馆建设等项目。优先安排在建项目。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要严格对应项目,既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要科学设计项目收益与融资的平衡。
四、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所在地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沟通,抓紧对接需要申请专项债券的文化和旅游项目。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为符合标准的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各地要相互借鉴,拓宽思路,积极拓展利用专项债券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项目建设的方式和途径。
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文化和旅游项目使用专项债券的情况,及时将发行规模、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报送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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